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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走入“规范化创新”

发布时间:2015-08-17 | 关注:
 

先发展后监管,这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走出的特色,但是后监管不代表不监管。今年7、8两月正值酷暑,生活在高温焦灼里的人们也同时生活在密集监管的焦虑中。自从业界期盼已久的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出台后,各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接踵而至,落地后,在整体监管思路上做到了承上启下。

 

然而,互联网金融各细分领域的具体业务未来何去何从?业务模式是否需要调整?曾经打着创新旗号野蛮疯长的创新模式,如今或被剪枝,或被监控,“规范化创新”理念正在逐步形成。

 

 

众筹,被教训了?

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决定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在《通知》下发的同时,也对股权众筹究竟为何物进行了界定。股权众筹融资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与此同时,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

 

点评:在众多互联网金融细分业态中,股权众筹一直被认为是最具有正规背景、最被看好的创新模式之一,相较其他细分领域,股权众筹监管细则出台不少,让其在创新的道路上走的快,也走的理直气壮。而今,一纸排查,让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乱了阵脚。创新总是伴随着许多灰色地带出现,股权众筹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也被进行了多样“解读”,生成了大量的业务繁衍和变异。在私募股权大踏步前进的同时,公墓股权众筹不甘落后,而在一定程度上,股权众筹已经被定位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环。对于股权众筹的未来定位,牌照管理被业界看做方向之一,从严监管似乎已经成既定事实,当然,从严并非针对股权众筹单一业态,更多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而言,玩概念的时代已经过去。

 

 

P2P,被盯紧了?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此外,对于高息平台的利率评判“红线”进行了重新划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在过去两年P2P疯长的时期里,P2P赚取了大量的眼球和注意力,同时也用血淋淋的事实教育了投资者和这个市场。提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一半以上集中在P2P网贷行业,“P2P=跑路=风险”这样的公式悄然形成。风险大伴随着监管难,此次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被业界看做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的第一步,不同于理念上的定位,最高法解释更多从实际的业务内容进行了细致的界定,P2P的业务被从幕后推至台前,那些蒙着层层面纱、被更多业界人士指责为“伪创新”的产品也没有逃过监管的“五指山”。而当一切走上正轨之后,那些传统金融大鳄是否会密集杀入?草根平台是绝地反击还是顺从并购?后来者将从哪里切入寻找自己的空间?

 

 

 

支付,被抢地盘了?

2015年7月31日,央行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点评:支付回归银行,清算回归银联。曾经有互联网企业人士表示,所谓创新就是不断突破监管边界,将已经被人为规定的事物向外拉伸,做以前所不能做,想以前所不能想。互联网金融正式沿着这样的思路不断前进,支付更是吸收了这一逻辑的精髓,以小额支付起家,逐步向外拓展,嫁接了多体系转账、货币基金、沉淀账户理财、自账户体系内清算、理财平台第三方服务。然而,创新伴随的是风险暴露,这种风险不仅仅发生在自体系内,随着合作深度和广度的加强,风险也被担忧传导至整个金融体系,央行一纸禁令的下发,第三方支付公司业务类型被“打回原形”——P2P业务、跨账户体系转账、大额支付均被“剥离”。而这些业务的出清直接结果是账户清算被重新折返回银联,靠着沉淀在支付平台上的数据,打算从大数据金融入手大干一场的支付公司,也会因为大量交易重新划归银行,数据金融的闸门被迫关闭。

 

 

 

保险,被收紧了?

2015年7月23日,保监会内部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式走入“监管时代”。《办法》首度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同时围绕放开经营区域限制、产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此外,针对目前已有的四类和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经营模式,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亦明确了接下来的发展路径。

 

点评:互联网保险恐怕是众多互联网金融业态中,最早下发监管细则的细分领域。相比其他传统金融机构,保险一直属于被强监管的领地,这种思维也被承袭至互联网保险,保险产品一方面作为用户的风险保障出路,另一方面随着安全性被看好,成为更多群体投资理财的好去处,但是保险理财并没有获得“线上小贷公司”称号的P2P同样的跨界销售“优待”,想通过保险理财产品实现资金跨区域流动尚无法实现。此外,纵观互联网金融整体,“第三方”的灵活性在金融创新中承担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第三方监管的“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该细分领域监管松紧的重要考量。未来保险产品销售线上化、产品推出情景化、理赔流程网络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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